妈阁屠场是市政厅(市政署前称)管理的重要市政建设之一,一连三幢分别为宰牛、宰猪的屠场,在附近又建有贮牲房和贮牛房,是二十世纪澳门半岛唯一的市政屠场。根据1873年10月22日的《公报》第75号总督批示所载,一座位於妈阁的屠场已完工,并交由市政厅(市政署前身)管理。及後澳葡政府公布的《1883年11月20日澳门城市物质改善报告》中,指出市政屠宰场“是造成城市不卫生的因素之一”,其“设备条件不尽人意,通风不畅,空间不足,碎石地面,容易渗水”(指血污废水在碎石地面渗漏),故负责研究澳门城市物质条件改善的委员会建议,将市政屠宰场搬迁往马交石炮台附近。但根据历史档案及图则所示,澳葡政府於1887年开始陆续於妈阁屠场附近修建畜栏、贮牲槽等附属设施,该图则上已有现存妈阁屠场建筑,但与上述报告中所描述“空间不足、碎石地面、容易渗水”状况不同,而屠场亦没有迁离妈阁,故推测该屠场建筑於1883年後、1887年前落成,并於1916-1917年间进行改建,构成一组包括牲畜贮存设施、办公室、屠场的建筑物。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历史照片以及1941年的航照图上皆清晰可见妈阁屠场的整体建筑,伫立於妈阁塘沿岸。
与此同时,本澳的屠宰相关法律法规亦不断完善,根据澳葡政府於1882年7月8日於政府公报上颁布的《屠宰场章程》,从侧面反映了早於1857年以前,本澳已经建有官方的屠宰设施,由当时的市政厅负责督察宰牲事务,亦有相应的相关法规。《屠宰场章程》规定所有食用牲畜必须通过检疫後方可畜养於贮牲房,且必须在妈阁屠场完成开宰、分割、洗净,才可送往街市供摊贩出售。翌年澳葡政府公布的《1883年11月20日澳门城市物质改善报告》中,又重申对屠宰场的规范,包括建议兴建附属建筑,处理牲畜内脏等部份。其後,澳葡政府於1925年颁布《屠宰场章程》、《贮牛房章程》及《贮猪房章程》,妈阁屠宰设施以及屠宰卫生规范日益完善,其後更陆续添置机械化设备,使屠场工作更安全快捷。随着屠宰量的持续增加,妈阁屠场一侧原牲畜贮存设施则改建为屠宰场的一部份,分开屠宰猪只和牛只的空间,直至1987年市政屠宰服务正式迁往青洲新屠场,妈阁屠场及其相关建筑结束其逾百年的历史使命,陆续改建为宿舍、办公场所、档案室等。
伫立在妈阁山一侧已百年的原妈阁屠场旧址是本澳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期重要的市政建设,该建筑以符合屠场的卫生要求的屠宰功能为主导,外观设计则具有折衷主义的建筑特徵,是功能融入设计的典型例子,同时兼具功能与美学设计,反映上述时期本澳市政建设的特色。作为城市迈向现代化的指标,澳门早於百年前已开始对肉类供应、检疫、屠宰、分销、运送作出规范,并设立市政监督的制度,妈阁屠场及其规章制度,是本澳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指标,是澳门逐步迈向城市化的重要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