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評定的不動產 (文物建築)

AM050-原媽閣屠場舊址

地區位置: 澳門
被評定的不動產類別: 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
位置: 媽閣上街

媽閣屠場是市政廳(市政署前稱)管理的重要市政建設之一,一連三幢分別為宰牛、宰豬的屠場,在附近又建有貯牲房和貯牛房,是二十世紀澳門半島唯一的市政屠場。根據1873年10月22日的《公報》第75號總督批示所載,一座位於媽閣的屠場已完工,並交由市政廳(市政署前身)管理。及後澳葡政府公佈的《1883年11月20日澳門城市物質改善報告》中,指出市政屠宰場“是造成城市不衛生的因素之一”,其“設備條件不盡人意,通風不暢,空間不足,碎石地面,容易滲水”(指血污廢水在碎石地面滲漏),故負責研究澳門城市物質條件改善的委員會建議,將市政屠宰場搬遷往馬交石炮台附近。但根據歷史檔案及圖則所示,澳葡政府於1887年開始陸續於媽閣屠場附近修建畜欄、貯牲槽等附屬設施,該圖則上已有現存媽閣屠場建築,但與上述報告中所描述“空間不足、碎石地面、容易滲水”狀況不同,而屠場亦沒有遷離媽閣,故推測該屠場建築於1883年後、1887年前落成,並於1916-1917年間進行改建,構成一組包括牲畜貯存設施、辦公室、屠場的建築物。在二十世紀二十年代的歷史照片以及1941年的航照圖上皆清晰可見媽閣屠場的整體建築,佇立於媽閣塘沿岸。

與此同時,本澳的屠宰相關法律法規亦不斷完善,根據澳葡政府於1882年7月8日於政府公報上頒佈的《屠宰場章程》,從側面反映了早於1857年以前,本澳已經建有官方的屠宰設施,由當時的市政廳負責督察宰牲事務,亦有相應的相關法規。《屠宰場章程》規定所有食用牲畜必須通過檢疫後方可畜養於貯牲房,且必須在媽閣屠場完成開宰、分割、洗淨,才可送往街市供攤販出售。翌年澳葡政府公佈的《1883年11月20日澳門城市物質改善報告》中,又重申對屠宰場的規範,包括建議興建附屬建築,處理牲畜內臟等部份。其後,澳葡政府於1925年頒佈《屠宰場章程》、《貯牛房章程》及《貯豬房章程》,媽閣屠宰設施以及屠宰衛生規範日益完善,其後更陸續添置機械化設備,使屠場工作更安全快捷。隨著屠宰量的持續增加,媽閣屠場一側原牲畜貯存設施則改建為屠宰場的一部份,分開屠宰豬隻和牛隻的空間,直至1987年市政屠宰服務正式遷往青洲新屠場,媽閣屠場及其相關建築結束其逾百年的歷史使命,陸續改建為宿舍、辦公場所、檔案室等。

佇立在媽閣山一側已百年的原媽閣屠場舊址是本澳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期重要的市政建設,該建築以符合屠場的衛生要求的屠宰功能為主導,外觀設計則具有折衷主義的建築特徵,是功能融入設計的典型例子,同時兼具功能與美學設計,反映上述時期本澳市政建設的特色。作為城市邁向現代化的指標,澳門早於百年前已開始對肉類供應、檢疫、屠宰、分銷、運送作出規範,並設立市政監督的制度,媽閣屠場及其規章制度,是本澳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指標,是澳門逐步邁向城市化的重要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