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优先权”事宜

当业权人拟出售属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或以其作代物清偿时,须按照《文化遗产保护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文化局,并须提交有关资料至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以便澳门特别行政区考虑是否为取得该等不动产行使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