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评定的不动产(文物建筑)

AM025-原法院大楼旧址

地区位置: 澳门
被评定的不动产类别: 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
位置: 南湾大马路459号

大楼建於1951年,落成初期曾被用作为多个政府部门的办公场所,包括当时的财政厅、民政厅、经济厅、公钞局及法院,故有政府合署大厦之称;其後,因地方不敷应用,上述机构相继迁出;澳门回归後,大楼正式被更名为初级法院;最後,初级法院亦於2003年迁出。

建筑特色:
楼高三层,具有折衷主义风格。门前多层石阶,两旁三层楼高的四根爱奥尼亚式粗壮石柱,均象徵政府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