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德班(南非)7月10日电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公约》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同时建立了《世界遗产名录》。
关於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公约规定,缔约国均承认,“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後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公约还明确规定,缔约国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条件有4个︰1、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2、有充足的法律依据。3、历史比较久远。4、现状保护较好。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目前加入缔约国最多的国际公约之一。迄今,在全球范围内,共有18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为缔约成员。
截至2004年7月,共有134个国家和地区的788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611处,自然遗产154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3处。中国於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至今已有30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完)
(文章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