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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2007/09/28

        新華網德班(南非)7月10日電 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17屆會議在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公約主要規定了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定義,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措施等條款。公約規定了各締約國可自行確定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並向世界遺產委員會遞交其遺產清單,由世界遺產大會審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地點,都由其所在國家依法嚴格予以保護。

        《公約》的管理機構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世界遺產委員會。該委員會于1976年成立,同時建立了《世界遺產名錄》。

        關於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公約規定,締約國均承認,“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確定、保護、保存、展出和遺傳後代,主要是有關國家的責任。該國將為此竭盡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國資源,必要時利用所能獲得的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財政、藝術、科學及技術方面的援助和合作。”公約還明確規定,締約國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所在國的主權,並不使國家立法規定的財產權受到損害的同時,承認這類遺產是世界遺產的一部分,因此,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合作予以保護”。

        列入世界文化遺產的條件有4個︰1、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2、有充足的法律依據。3、歷史比較久遠。4、現狀保護較好。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是目前加入締約國最多的國際公約之一。迄今,在全球範圍內,共有180個國家和地區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成為締約成員。

        截至2004年7月,共有134個國家和地區的788處文化和自然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其中文化遺產611處,自然遺產154處,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23處。中國於1985年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至今已有30處文化和自然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完)

(文章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