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制定的原则及依据

“澳门历史城区”是世界独一无二的文化遗产,是人类珍贵的、无法复制及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基於其重要性,《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的制定,须按照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六条的一般原则(包括平衡原则机构协调原则预防原则参与原则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及世界遗产委员会 2011年第35 COM 7B.64及2013年第37 COM 7B.59号决议的要求。

另外,针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特质及要求,《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的制定亦须:

一、要以遗产资源价值体现为优先考虑,防止一切形式的对遗产价值的危害,致力保护及延续“澳门历史城区”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实现保护优先;

二、强调历史城区空间形态和景观的整体性,同时突出保护其海港城市及中外文化交融的空间要素之体现,实现整体保护;

三、构建长期决策框架体系及日常管理的规划,对历史城区内的变化保持高敏感度,并且及时做出反应,完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