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单位申请

非遗保护单位申请

问题集

Q1:申请成为非遗保护单位,需要提交甚麽资料?

A1: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指引》第五条(二)项的规定,申请成为非遗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填报由文化局编制的申请表格,申请单位为项目进行调查建档立档、研究出版、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场地的保护等相关资料,以及对评估申请具参考性的资料。

Q2:非遗保护单位的评审标准是甚麽?

A2: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指引》第五条(三)项,非遗保护单位之确认,应考虑的条件包括如下:
1. 对项目有深入的了解或已完成相关的基础研究工作;
2. 保存与项目相关的实物或档案资料;
3. 具备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4. 具备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Q3:非遗保护单位有甚麽职责?

A3: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指引》第六条,获确认和公布的保护单位,应对其所保护的清单项目实施保护工作,尤其:
1. 蒐集与汇整相关的实物、资料、影像及相关档案,并将之登记、整理、建档及数码化;
2. 维护相关的工具、物件、手工艺品;
3. 组织、促进或协助研究、出版的事宜;
4. 开展传承培训工作或宣传推广活动;
5. 支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项目的保护工作,包括提供场地、推广、研究、保存资料等;
6. 整理已实施保护工作的资料及存档记录;
7. 配合或参与由文化局或其他公共部门所进行的保护工作。
另外,保护单位应每年向文化局提交保护工作报告,并按文化局的评估意见实施保护工作。

Q4:文化局有何措施帮助非遗保护单位?

A4:文化局会对列入清单的项目作出保护,并视实际情况在所属职能范畴内优先支援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与清单项目相关的私人实体、社群或群体开展以下工作或活动:
1. 对急需保护项目所进行的保护工作;
2. 培育後继人材的计划;
3. 对项目资料进行记录、保存、整理、研究、出版、展示的工作;
4. 开发教育资源或在学校推展教育的计划;
5. 促进青年参与或发展项目的计划;
6. 对项目进行宣传推广活动,尤其是展览、表演、示范;
7. 对处於部分或全部消失风险状况的项目提出保护计划。

保护单位对非遗清单项目开展保护工作时,倘需要文化局支援,可以致函文化局说明有关保护计划,以及具体说明需要支援的事项。文化局会视实际情况考虑在行政、场地、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援。

Q5:申请成为保护单位後可以向文化局申请资助吗?

A5: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文化活动/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范围,保护单位可以向其就清单项目的传承和推广工作提出资助申请,可浏览文化发展基金网页了解有关申请详情。

Q6:来自外地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澳门非遗保护单位吗?

A6:文化局鼓励公共部门、私人实体、社群及群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延续和推广工作。不论是外地还是本地的机构,文化局在确认保护单位时,是考虑申报单位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 对项目有深入的了解或已完成相关的基础研究工作;
2. 保存与项目相关的实物或档案资料;
3. 具备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4. 具备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