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列入非遗清单申请

项目列入非遗清单申请
问题集

Q1:申请将项目列入非遗清单需要提交甚麽资料?

A1:申请将项目列入非遗单,可按照《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文化局提交发起人的身份资料、有关项目的重要性和价值之说明、传承状况、建议采取的保护计划、相关的图片或摄录等资料,以及文化局要求提交对申请属重要的其他资料。

Q2:申请将项目列入非遗清单和名录有何不同?

A2:将项目列入清单和名录都是保护非遗项目的方式。文化局按照《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透过拟订“清单”和制定“名录”两种方式,对本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不同层次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清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文化局透过普查和识别,将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列入“清单”作保护对象;已被列入“清单”内的项目,日後方具条件被列入“名录”内;

“名录”则是对於已在“清单”内的项目,选出和列入传承状况良好、对澳门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及社会影响力较大的非遗项目,以加强对其保护力度及社会认受性。

Q3:申请将项目列入非遗清单有何标准?

A3:《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范了项目列入非遗清单须考虑的标准,包括如下:
(一)项目对社群或群体的重要性;
(二)项目的社会及文化背景,以及在历史、空间方面的代表性;
(三)项目在社群或群体间的实际生产或再生产;
(五) 项目的实际传承及传承方式;
(五)可能导致项目处於部分或全部消失风险的状况;
(六)项目能配合可持续发展以及社群、群体及个人的相互尊重的要求。

Q4:可以将项目直接申请列入非遗名录吗?

A4:按照《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的项目方具条件列入《非质物文化遗产名录》,因此,尚未列入清单的项目不可以申请列入非遗名录。

Q5:申请将项目列入清单後,申请人或机构就会成为非遗传承人或保护单位吗?

A5:按照《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将项目列入清单,是认定项目的价值以及识别确认需要保护的对象,这不涉个人或机构的身份认可,因此申请人或机构不会自动成为非遗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
  
倘机构有意成为清单项目的保护单位,可以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指引》第五条的规定向文化局提出申请,亦可浏览文化遗产网了解有关申请详情。 倘申请人有意申请非遗传承人,在项目列入《非质物文化遗产名录》後,可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指引》第九条的规定向文化局提出申请,亦可浏览文化遗产网了解有关申请详情。

Q6:是否可以将商号名称和手工艺一起列入非遗清单吗?

A6:按照《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将项目列入清单,是认定项目的价值以及识别确认需要保护的对象,这不涉及商号或商品的认证,故商号名称不属於非遗清单项目名称的组成部份。

Q7:项目列入清单後,申请者可以向文化局申请资助吗?

A7:文化局会对列入清单的项目作出保护,并视实际情况在所属职能范畴内优先支援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与清单项目相关的私人实体、社群或群体开展以下工作或活动:
1. 对急需保护项目所进行的保护工作;
2. 培育後继人材的计划;
3. 对项目资料进行记录、保存、整理、研究、出版、展示的工作;
4. 开发教育资源或在学校推展教育的计划;
5. 促进青年参与或发展项目的计划;
6. 对项目进行宣传推广活动,尤其是展览、表演、示范;
7. 对处於部分或全部消失风险状况的项目提出保护计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文化活动/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范围,待项目列入清单後,申请者可以向其就项目的传承和推广工作提出资助申请,可浏览文化发展基金网页了解有关申请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