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列入非遺清單申請

項目列入非遺清單申請
問題集

Q1:申請將項目列入非遺清單需要提交甚麼資料?

A1:申請將項目列入非遺單,可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向文化局提交發起人的身份資料、有關項目的重要性和價值之說明、傳承狀況、建議採取的保護計劃、相關的圖片或攝錄等資料,以及文化局要求提交對申請屬重要的其他資料。

Q2:申請將項目列入非遺清單和名錄有何不同?

A2:將項目列入清單和名錄都是保護非遺項目的方式。文化局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透過擬訂“清單”和制定“名錄”兩種方式,對本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出不同層次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清單”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礎,文化局透過普查和識別,將符合基本條件的項目列入“清單”作保護對象;已被列入“清單”內的項目,日後方具條件被列入“名錄”內;

“名錄”則是對於已在“清單”內的項目,選出和列入傳承狀況良好、對澳門具有重要文化價值及社會影響力較大的非遺項目,以加強對其保護力度及社會認受性。

Q3:申請將項目列入非遺清單有何標準?

A3:《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七十四條規範了項目列入非遺清單須考慮的標準,包括如下:
(一)項目對社群或群體的重要性;
(二)項目的社會及文化背景,以及在歷史、空間方面的代表性;
(三)項目在社群或群體間的實際生產或再生產;
(五) 項目的實際傳承及傳承方式;
(五)可能導致項目處於部分或全部消失風險的狀況;
(六)項目能配合可持續發展以及社群、群體及個人的相互尊重的要求。

Q4:可以將項目直接申請列入非遺名錄嗎?

A4: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的項目方具條件列入《非質物文化遺產名錄》,因此,尚未列入清單的項目不可以申請列入非遺名錄。

Q5:申請將項目列入清單後,申請人或機構就會成為非遺傳承人或保護單位嗎?

A5: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將項目列入清單,是認定項目的價值以及識別確認需要保護的對象,這不涉個人或機構的身份認可,因此申請人或機構不會自動成為非遺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
  
倘機構有意成為清單項目的保護單位,可以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指引》第五條的規定向文化局提出申請,亦可瀏覽文化遺產網了解有關申請詳情。 倘申請人有意申請非遺傳承人,在項目列入《非質物文化遺產名錄》後,可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指引》第九條的規定向文化局提出申請,亦可瀏覽文化遺產網了解有關申請詳情。

Q6:是否可以將商號名稱和手工藝一起列入非遺清單嗎?

A6: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將項目列入清單,是認定項目的價值以及識別確認需要保護的對象,這不涉及商號或商品的認證,故商號名稱不屬於非遺清單項目名稱的組成部份。

Q7:項目列入清單後,申請者可以向文化局申請資助嗎?

A7:文化局會對列入清單的項目作出保護,並視實際情況在所屬職能範疇內優先支援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或與清單項目相關的私人實體、社群或群體開展以下工作或活動:
1. 對急需保護項目所進行的保護工作;
2. 培育後繼人材的計劃;
3. 對項目資料進行記錄、保存、整理、研究、出版、展示的工作;
4. 開發教育資源或在學校推展教育的計劃;
5. 促進青年參與或發展項目的計劃;
6. 對項目進行宣傳推廣活動,尤其是展覽、表演、示範;
7. 對處於部分或全部消失風險狀況的項目提出保護計劃。
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的資助範圍,待項目列入清單後,申請者可以向其就項目的傳承和推廣工作提出資助申請,可瀏覽文化發展基金網頁了解有關申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