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列入非遺清單申請

申請簡介

目的

為保護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局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條,以及第8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指引》第四和十二條之規定,透過接收申請和評估,再經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意見,識別確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的項目。

發起申請的項目要求

符合《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五條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和第七十一條所指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範圍、尚未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的項目。

發起申請資格

文化局、其他公共部門、社群、群體或個人均可發起將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 

發起申請方式

發起人填寫申請表格和發起人聲明,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後,透過線上、電郵、郵寄或親臨方式向文化局提交。

擬訂清單的程序及公佈方式

文化局在接收申請後,將初步查閱申請資料,倘出現需補交文件的情況,文化局將發出通知;具備條件的項目將進入評估程序,經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意見後,通過評估的項目將以文化局局長批示方式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擬訂清單的標準

符合《文化遺產保護法》所訂標準的項目,將具備條件列入清單,文化局考慮的標準如下:

  • 項目對社群或群體的重要性;
  • 項目的社會及文化背景,以及在歷史、空間方面的代表性;
  • 項目在社群或群體間的實際生產或再生產;
  • 項目的實際傳承及傳承方式;
  • 可能導致項目處於部分或全部消失風險的狀況;
  • 項目能配合可持續發展以及社群、群體及個人的相互尊重的要求。

申請或查詢資訊

電話:
28366320
電郵:
ichapply@icm.gov.mo
地址:
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網頁:
www.culturalheritage.mo/ichapply

發起申請方式

網上申請

經本網頁進入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格後,上載發起人聲明和證明文件後提交。建議優先使用網上申請方式提交申請資料。

電郵提交

經下載和填寫申請表格和發起人聲明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透過電郵方式向文化局提交,主旨/標題請註明:項目列入非遺清單申請。
每個電郵的大小上限為16MB(包含郵件內容和附件檔案)。

郵寄或親臨提交

經下載和填寫申請表格、發起人聲明後列印紙本文件,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透過郵寄或親臨文化局方式提交,封套請註明:項目列入非遺清單申請。

文件下載:

申請及查詢

狀態: {{form.statusDis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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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及填表說明

一、 發起人須如實填報申請表格的內容, 倘提供虛假資料, 或作出 虛假聲明, 須負上倘有的法律責任。 另外,根據第 11/2013 號 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 76 條規定,文化局可要求發起人 提交對項目申請屬重要的其他資料。

二、 本表格是以網上填報;填寫內容有限字數,若需要填寫的內容較多,可以於第二部分項目資料的“其他資料 (如有)”上載 pdf 格式之附件提交並請在附件標示相應有關欄目名稱。

三、 凡在申請表格中填寫的資料,僅作為是次申請項目列入非物質 文化遺產清單的用途,文化局將嚴格遵守第 8/2005 號法律《個 人資料保護法》,妥善保護及處理個人資料。

四、 本申請表格會適時作出更新,最新版本和有關申請資訊請瀏覽 澳門文化遺產網 www.culturalheritage.mo。

五、 有關申請表格填報事宜,如有疑問,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 28366320 向文化局文化遺產廳查詢。

第一部分 發起人身份資料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證明文件

必須填寫項目

發起人按類別上載/提交其證明文件:
➢ 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 公共部門(刊登於政府公報的行政法規﹑組織章程等)。
➢ 公司(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最新“商業登記書面報告”)。
➢ 社團(澳門身份證明局發出之最新“社團及財團證明書之領導架構證明書”和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章程)。
➢ 倘為不合規範設立的實體,或無法律人格的社團,則需附上其內部組織和管理的規則、代表、擔任管理職務之人以及各成員名單的文件。
文件必須真實有效,並應使用原件進行彩色掃瞄, 掃瞄件應完整﹑清晰顯示文件內容,文件格式為 jpg 或 pdf 格式, 解析度不少於300dpi。

第二部分 項目資料

● 類型可以多選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WordCount(form.inherSitu)}}

不少於 400 字,不多於 800 字

●簡介項目的起源(包括傳說、典故),在澳門流傳和發展狀況,可提供以資佐證的歷史資料。不少於 400 字,不多於 800 字。

{{WordCount(form.knCondi)}}

不少於 200 字,不多於 800 字

● 描述項目現今在澳門的實踐方式和表現形式,包括相關的知識和技能。不少於 200 字,不多於 800 字。
I. 傳統及口頭表現形式,填寫相關語言、表現形式和內容等;
II. 藝術表現形式及屬表演性質的項目,填寫其表現形式和內容、主要派系、風格、著名作品等;
III. 社會實踐、宗教實踐、禮儀及節慶,填寫相關活動之目的、內容、表現形式等;
IV. 有關對自然界及宇宙的認知、實踐,填寫相關概念、術語、實踐方式等;
V. 傳統手工藝技能,填寫相關材料、工藝、工序、風格特色等。

必須填寫項目

●描述該項目傳承實踐的相關地點或場所。
● 若無固定地點,可填寫場所類型。

必須填寫項目

●描述該項目傳承實踐的工具,與表現形式相關的製品和作品,如樂器、曲譜(簿)、工具、材料、禮儀用品、手工藝品、音像製品等。

{{WordCount(form.knSave)}}

不少於 200 字,不多於 800 字

● 描述項目當前的傳承狀況(如實踐的頻率、範圍、受眾),直接從事項目實踐的群體、代表性人物和後繼人員及其在項目傳承中的角色和作用,還有項目面臨的部分或全部消失的風險。不少於 200字,不多於 800 字。

{{WordCount(form.svSitu)}}

不少於 200 字,不多於 800 字

● 關於該項目及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重要性描述,如歷史、社會、文化、藝術、科學、技術等方面的價值。不少於 200 字,不多於800 字。

項目照片

必須上傳項目 (10 張)

●發起人須上載/提交 10 張有關項目實踐、傳承或推廣的相片,尤其以反映項目特點、價值的照片為佳。
● 照片要求不少於 1000 萬像素,格式為 jpg,大小不可低於1mb。
● 必須列明照片的著作權人或版權持有人或資料來源。
倘有關於項目實踐、傳承或推廣的影片,請提供相關網址:影片網頁連結/影片雲端下載

其他資料(如有)

●可填寫有助申請的其他資料。
●倘需要提交其他欄目的補充資料,或者與項目保護工作有關的其他補充文件,網上填報的可以上載 pdf 格式之附件提交;電郵提交的可隨郵附上 pdf 格式之附件;紙本提交的可隨申請表格一起提交。

第三部分 項目保護計劃

必須填寫項目

●預計未來五年擬採取的保護計劃,其內應指出建議採取的措施,尤其是技術、行政及財政措施,以及擬進行的研究和調研方法。

第四部分 發起人聲明

聲明書上傳

發起人聲明 (個人) (實體)

必須上傳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