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業權人擬出售屬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或以其作代物清償時,須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第40條第1款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文化局,並須提交有關資料至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以便澳門特別行政區考慮是否為取得該等不動產行使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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