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遺保護單位申請

非遺保護單位申請

問題集

Q1:申請成為非遺保護單位,需要提交甚麼資料?

A1: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指引》第五條(二)項的規定,申請成為非遺項目的保護單位,應填報由文化局編製的申請表格,申請單位為項目進行調查建檔立檔、研究出版、傳承和實踐活動、展示展演和宣傳普及、場地的保護等相關資料,以及對評估申請具參考性的資料。

Q2:非遺保護單位的評審標準是甚麼?

A2: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指引》第五條(三)項,非遺保護單位之確認,應考慮的條件包括如下:
1. 對項目有深入的瞭解或已完成相關的基礎研究工作;
2. 保存與項目相關的實物或檔案資料;
3. 具備實施項目保護計劃的能力;
4. 具備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Q3:非遺保護單位有甚麼職責?

A3: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指引》第六條,獲確認和公佈的保護單位,應對其所保護的清單項目實施保護工作,尤其:
1. 蒐集與彙整相關的實物、資料、影像及相關檔案,並將之登記、整理、建檔及數碼化;
2. 維護相關的工具、物件、手工藝品;
3. 組織、促進或協助研究、出版的事宜;
4. 開展傳承培訓工作或宣傳推廣活動;
5. 支援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對項目的保護工作,包括提供場地、推廣、研究、保存資料等;
6. 整理已實施保護工作的資料及存檔記錄;
7. 配合或參與由文化局或其他公共部門所進行的保護工作。
另外,保護單位應每年向文化局提交保護工作報告,並按文化局的評估意見實施保護工作。

Q4:文化局有何措施幫助非遺保護單位?

A4:文化局會對列入清單的項目作出保護,並視實際情況在所屬職能範疇內優先支援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或與清單項目相關的私人實體、社群或群體開展以下工作或活動:
1. 對急需保護項目所進行的保護工作;
2. 培育後繼人材的計劃;
3. 對項目資料進行記錄、保存、整理、研究、出版、展示的工作;
4. 開發教育資源或在學校推展教育的計劃;
5. 促進青年參與或發展項目的計劃;
6. 對項目進行宣傳推廣活動,尤其是展覽、表演、示範;
7. 對處於部分或全部消失風險狀況的項目提出保護計劃。

保護單位對非遺清單項目開展保護工作時,倘需要文化局支援,可以致函文化局說明有關保護計劃,以及具體說明需要支援的事項。文化局會視實際情況考慮在行政、場地、技術等方面提供支援。

Q5:申請成為保護單位後可以向文化局申請資助嗎?

A5: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發展基金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的資助範圍,保護單位可以向其就清單項目的傳承和推廣工作提出資助申請,可瀏覽文化發展基金網頁了解有關申請詳情。

Q6:來自外地的機構可以申請成為澳門非遺保護單位嗎?

A6:文化局鼓勵公共部門、私人實體、社群及群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延續和推廣工作。不論是外地還是本地的機構,文化局在確認保護單位時,是考慮申報單位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1. 對項目有深入的瞭解或已完成相關的基礎研究工作;
2. 保存與項目相關的實物或檔案資料;
3. 具備實施項目保護計劃的能力;
4. 具備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