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筑修复准则
“澳门历史城区”中的历史建筑在设计理念、工艺、结构形式和材料运用上均具特色,其修复需以严谨的态度为之,确保能尽量保留其材料、技艺、设计的真实性,重现或保持原有之建筑特质及空间特色,满足使用的安全性及可持续发展,并防止建筑物状况的恶化。为达致上述目的,根据国际文物保护的一般原则,即真实性及完整性原则、最少干预原则、可识别性及可读性原则、可逆性原则及环境协调原则,制定以下修复准则:
确保真实性及完整性
- 修复应确保位置、形式、材质、工艺、 功能,以及氛围的真实,避免臆测性修复或制造“假古董”;
- 修复应考虑其整体周边环境的区位逻辑,延续历史建筑文脉背景的完整性。
减少干预
- 修复应是停止、延缓建筑破损趋势,或恢复、保持其强度的措施;
- 修复过程需依赖考证,避免仅透过历史及文物史料作为辩证建筑原貌的依据,须考究其他旁证;只有在十分确切可靠的资料发现时,才可以重建缺失的部份;而当无考证资料时,为确保功能使用的结构安全,可在不影响建筑旧貌完整真实表现的基础上,配合整体风貌而补足原建筑缺失的构件;
- 对於与建筑原貌不符的形式或结构技术方式, 应视其本身的价值性与时代意义,予以完整记录,留下未来可资考证的证据。
确保可识别性及可读性
- 要使建筑物本身的时间痕迹,以及有意义的添加、缺失和改变都清晰地显示出来;
- 不能以假乱真,影响对建筑物真实历史的解读。
确保可逆性
- 因利用、加固,或修复而添加之物,都应可在不影响历史建筑的情况下被撤销;
- 在历史建筑修复或新增设施的过程中,应以不伤害建筑的原真价值为前提。
与环境协调
- 修复历史建筑时亦要保护其所处的环境,勿使其脱离或孤立於原来的环境,因为建筑物与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旦失去原生环境,建筑物的真实性必然会受到伤害。
促使实现建筑的活化再利用
- 在确保建筑原真性及完整性的前提下,修复应满足实际使用的需要,促使建筑被活化再利用,赋予其当代意义与生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