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列入非遗清单申请

申请简介

目的

为保护澳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局根据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以及第85/202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指引》第四和十二条之规定,透过接收申请和评估,再经谘询文化遗产委员会意见,识别确认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的项目。

发起申请的项目要求

符合《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五条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第七十一条所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尚未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的项目。

发起申请资格

文化局、其他公共部门、社群、群体或个人均可发起将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发起申请方式

发起人填写申请表格和发起人声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后,透过线上、电邮、邮寄或亲临方式向文化局提交。

拟订清单的程序及公佈方式

文化局在接收申请后,将初步查阅申请资料,倘出现需补交文件的情况,文化局将发出通知;具备条件的项目将进入评估程序,经谘询文化遗产委员会意见后,通过评估的项目将以文化局局长批示方式公佈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拟订清单的标准

符合《文化遗产保护法》所订标准的项目,将具备条件列入清单,文化局考虑的标准如下:

  • 项目对社群或群体的重要性;
  • 项目的社会及文化背景,以及在历史、空间方面的代表性;
  • 项目在社群或群体间的实际生产或再生产;
  • 项目的实际传承及传承方式;
  • 可能导致项目处于部分或全部消失风险的状况;
  • 项目能配合可持续发展以及社群、群体及个人的相互尊重的要求。

申请或查询资讯

电话:
28366320
电邮:
ichapply@icm.gov.mo
地址:
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
网页:
www.culturalheritage.mo/ichapply

发起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经本网页进入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格後,上载发起人声明和证明文件後提交。建议优先使用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资料。

电邮提交

经下载和填写申请表格和发起人声明後,连同相关证明文件,透过电邮方式向文化局提交,主旨/标题请注明:项目列入非遗清单申请。
每个电邮的大小上限为16MB(包含邮件内容和附件档案)。

邮寄或亲临提交

经下载和填写申请表格、发起人声明後列印纸本文件,连同相关证明文件,透过邮寄或亲临文化局方式提交,封套请注明:项目列入非遗清单申请。

文件下载:

申请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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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一、 发起人须如实填报申请表格的内容, 倘提供虚假资料, 或作出 虚假声明, 须负上倘有的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第 11/2013 号 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第 76 条规定,文化局可要求发起人 提交对项目申请属重要的其他资料。

二、 本表格是以网上填报;填写内容有限字数,若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可以於第二部分项目资料的“其他资料 (如有)”上载 pdf 格式之附件提交并请在附件标示相应有关栏目名称。

三、 凡在申请表格中填写的资料,仅作为是次申请项目列入非物质 文化遗产清单的用途,文化局将严格遵守第 8/2005 号法律《个 人资料保护法》,妥善保护及处理个人资料。

四、 本申请表格会适时作出更新,最新版本和有关申请资讯请浏览 澳门文化遗产网 www.culturalheritage.mo。

五、 有关申请表格填报事宜,如有疑问,可於办公时间内致电 28366320 向文化局文化遗产厅查询。

第一部分 发起人身份资料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证明文件

必須填寫項目

发起人按类别上载/提交其证明文件:
➢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公共部门(刊登於政府公报的行政法规﹑组织章程等)。
➢ 公司(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之最新“商业登记书面报告”)。
➢ 社团(澳门身份证明局发出之最新“社团及财团证明书之领导架构证明书”和刊登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章程)。
➢ 倘为不合规范设立的实体,或无法律人格的社团,则需附上其内部组织和管理的规则、代表、担任管理职务之人以及各成员名单的文件。
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并应使用原件进行彩色扫瞄, 扫瞄件应完整﹑清晰显示文件内容,文件格式为 jpg 或 pdf 格式, 解析度不少於300dpi。

第二部分 项目资料

● 类型可以多选

必須填寫項目

必須填寫項目

{{WordCount(form.inherSitu)}}

不少於 400 字,不多於 800 字

●简介项目的起源(包括传说、典故),在澳门流传和发展状况,可提供以资佐证的历史资料。不少於 400 字,不多於 800 字。

{{WordCount(form.knCondi)}}

不少於 200 字,不多於 800 字

● 描述项目现今在澳门的实践方式和表现形式,包括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不少於 200 字,不多於 800 字。
I. 传统及口头表现形式,填写相关语言、表现形式和内容等;
II. 艺术表现形式及属表演性质的项目,填写其表现形式和内容、主要派系、风格、着名作品等;
III. 社会实践、宗教实践、礼仪及节庆,填写相关活动之目的、内容、表现形式等;
IV. 有关对自然界及宇宙的认知、实践,填写相关概念、术语、实践方式等;
V. 传统手工艺技能,填写相关材料、工艺、工序、风格特色等。

必須填寫項目

●描述该项目传承实践的相关地点或场所。
● 若无固定地点,可填写场所类型。

必須填寫項目

●描述该项目传承实践的工具,与表现形式相关的制品和作品,如乐器、曲谱(簿)、工具、材料、礼仪用品、手工艺品、音像制品等。

{{WordCount(form.knSave)}}

不少於 200 字,不多於 800 字

● 描述项目当前的传承状况(如实践的频率、范围、受众),直接从事项目实践的群体、代表性人物和後继人员及其在项目传承中的角色和作用,还有项目面临的部分或全部消失的风险。不少於 200字,不多於 800 字。

{{WordCount(form.svSitu)}}

不少於 200 字,不多於 800 字

● 关於该项目及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重要性描述,如历史、社会、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价值。不少於 200 字,不多於800 字。

项目照片

必须上传项目 (10 张)

●发起人须上载/提交 10 张有关项目实践、传承或推广的相片,尤其以反映项目特点、价值的照片为佳。
● 照片要求不少於 1000 万像素,格式为 jpg,大小不可低於1mb。
● 必须列明照片的着作权人或版权持有人或资料来源。
倘有关於项目实践、传承或推广的影片,请提供相关网址:影片网页连结/影片云端下载

其他资料(如有)

●可填写有助申请的其他资料。
●倘需要提交其他栏目的补充资料,或者与项目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补充文件,网上填报的可以上载 pdf 格式之附件提交;电邮提交的可随邮附上 pdf 格式之附件;纸本提交的可随申请表格一起提交。

第三部分 项目保护计划

必須填寫項目

●预计未来五年拟采取的保护计划,其内应指出建议采取的措施,尤其是技术、行政及财政措施,以及拟进行的研究和调研方法。

第四部分 发起人声明

声明书上传

发起人声明 (个人) (实体)

必须上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