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筑限制条件

为优化城区的景观品质,确保城区整体风貌的协调,延续其历史空间特徵及氛围,有必要对城区的建设发展条件进行适当的控制,以确保新旧协调,形成和谐的整体,避免城区内的新建设对其文化价值造成损害,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平衡,让城区的文化价值与特色得以有效地展现。

“澳门历史城区”的建筑限制条件将针对建筑的楼宇高度、体量、材质、式样等作出限制,确保新建楼宇与其周边环境相互协调,切实维护城区景观风貌及氛围的整体性。
 


“澳门历史城区”建筑限制条件制定的技术标准如下:

一、价值基准:
“澳门历史城区”内任何建筑限制条件的制定,均应以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的发展强度、空间结构及景观风貌的保存状况为基准,以保护及延续“澳门历史城区”的普世价值。

二、保留被评定的不动产:
对被评定的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建筑群及场所,总体上采取保护为主,适度预留活化利用空间的方向。上述四类被评定不动产的建筑限制条件,应考虑以下内容:

  • 维护被评定不动产的原真性及整体性,不应随意更改能体现其价值特徵的元素;
  • 不可对其建筑特徵造成遮挡或干扰,确保其特徵能得到有效展现。


三、与被评定不动产相邻之地段的建筑限制:
与被评定不动产(尤其为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建筑群内须保留立面的楼宇)所在地块各边界线相紧邻的地段,以及与上述被评定的不动产仅为一路之隔或一开敞空间相隔的地段,皆属於与被评定不动产相邻的地段。这些地段应因应上述被评定的不动产的价值特徵或其所在的空间环境特色,在高度、体量以及立面设计上,采取某一方式以维持或彰显上述不动产的特徵或特色。一般情况下,与被评定不动产相邻的地段的建筑应考虑以下内容:

  • 楼宇的高度、体量、式样及材质应与被评定的不动产协调,确保不会对其构成空间上的压迫感及影响其景观品质;
  • 不干扰及遮挡从主要街道节点或开敞空间观视被评定不动产的视线,确保被评定不动产的良好展现。
     

四、被评定不动产及其相邻地段以外的,澳门历史城区缓冲区以内的地段的建筑限制:
被评定不动产及其相邻地段以外的,澳门历史城区缓冲区以内的地段,其建筑限制条件应同时考虑城区建筑高度与景观风貌的整体性,以及城区内具文化价值的景观视线,以确保城区环境的协调。

五、城区内的自然山体:
应保留城区范围内自然山体的地形地貌与绿化空间特徵,谨慎考虑其使用功能与开发强度,其绿地率不应低於现状,土地覆盖率不应高於现状,楼宇高度应与山体取得协调,并确保观视山体的主要景观及山体向外眺望的主要景观不会受到影响。

六、城区内的眺望及观景点:
保留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制高点及观景眺望台,以及其外望的景观视廊。而为保留上述制高点所在位置视野的开阔性,应控制有关地段的建筑高度

问题4:您是否认同谘询文本中关於建筑限制条件的制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