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之主要内容

根据《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澳门历史城区”受保护及管理计划规范,该计划须符合《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指引,并应载明特定措施,以确保“澳门历史城区”所处空间在城市生活、文化、环境方面可持续地发挥作用。由於建筑及城市空间作为历史城区重要的文化载体,其价值与特色的保持和弘扬,关系到历史城区普世价值与历史文化的延续,故此,《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五十二条提出保护及管理计划的内容须特别考量以下四项内容:

一、景观管理监督,尤其是街道风貌、景观视廊等方面的规定;

二、建筑限制条件,尤其是建筑的高度、体量、样式等方面的规定;


三、城市肌理的维护措施及改造限制;


四、建筑修复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