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築限制條件

為優化城區的景觀品質,確保城區整體風貌的協調,延續其歷史空間特徵及氛圍,有必要對城區的建設發展條件進行適當的控制,以確保新舊協調,形成和諧的整體,避免城區內的新建設對其文化價值造成損害,實現保護與發展的平衡,讓城區的文化價值與特色得以有效地展現。

“澳門歷史城區”的建築限制條件將針對建築的樓宇高度、體量、材質、式樣等作出限制,確保新建樓宇與其周邊環境相互協調,切實維護城區景觀風貌及氛圍的整體性。
 


“澳門歷史城區”建築限制條件制定的技術標準如下:

一、價值基準:
“澳門歷史城區”內任何建築限制條件的制定,均應以其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時的發展强度、空間結構及景觀風貌的保存狀況為基準,以保護及延續“澳門歷史城區”的普世價值。

二、保留被評定的不動產:
對被評定的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及場所,總體上採取保護為主,適度預留活化利用空間的方向。上述四類被評定不動產的建築限制條件,應考慮以下內容:

  • 維護被評定不動產的原真性及整體性,不應隨意更改能體現其價值特徵的元素;
  • 不可對其建築特徵造成遮擋或干擾,確保其特徵能得到有效展現。


三、與被評定不動產相鄰之地段的建築限制:
與被評定不動產(尤其為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內須保留立面的樓宇)所在地塊各邊界線相緊鄰的地段,以及與上述被評定的不動產僅為一路之隔或一開敞空間相隔的地段,皆屬於與被評定不動產相鄰的地段。這些地段應因應上述被評定的不動產的價值特徵或其所在的空間環境特色,在高度、體量以及立面設計上,採取某一方式以維持或彰顯上述不動產的特徵或特色。一般情況下,與被評定不動產相鄰的地段的建築應考慮以下內容:

  • 樓宇的高度、體量、式樣及材質應與被評定的不動產協調,確保不會對其構成空間上的壓迫感及影響其景觀品質;
  • 不干擾及遮擋從主要街道節點或開敞空間觀視被評定不動產的視線,確保被評定不動產的良好展現。
     

四、被評定不動產及其相鄰地段以外的,澳門歷史城區緩衝區以內的地段的建築限制:
被評定不動產及其相鄰地段以外的,澳門歷史城區緩衝區以內的地段,其建築限制條件應同時考慮城區建築高度與景觀風貌的整體性,以及城區內具文化價值的景觀視線,以確保城區環境的協調。

五、城區內的自然山體:
應保留城區範圍內自然山體的地形地貌與綠化空間特徵,謹慎考慮其使用功能與開發强度,其綠地率不應低於現狀,土地覆蓋率不應高於現狀,樓宇高度應與山體取得協調,並確保觀視山體的主要景觀及山體向外眺望的主要景觀不會受到影響。

六、城區內的眺望及觀景點:
保留城區範圍內的城市制高點及觀景眺望台,以及其外望的景觀視廊。而為保留上述制高點所在位置視野的開闊性,應控制有關地段的建築高度

問題4:您是否認同諮詢文本中關於建築限制條件的制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