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制定的原則及依據

“澳門歷史城區”是世界獨一無二的文化遺產,是人類珍貴的、無法複製及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基於其重要性,《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制定,須按照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六條的一般原則(包括平衡原則機構協調原則預防原則參與原則等)、《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實施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及世界遺產委員會 2011年第35 COM 7B.64及2013年第37 COM 7B.59號決議的要求。

另外,針對文化遺產保護的特質及要求,《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制定亦須:

一、要以遺產資源價值體現為優先考慮,防止一切形式的對遺產價值的危害,致力保護及延續“澳門歷史城區”的真實性及完整性,實現保護優先;

二、强調歷史城區空間形態和景觀的整體性,同時突出保護其海港城市及中外文化交融的空間要素之體現,實現整體保護;

三、構建長期決策框架體系及日常管理的規劃,對歷史城區內的變化保持高敏感度,並且及時做出反應,完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