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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衝區內不動產的業權移轉行使優先權之說明

2019/06/25

因應近日有公眾向文化局查詢有關緩衝區內不動產買賣的規定,文化局特此說明現時(法律法規)就緩衝區內不動產業權的移轉,暫未有設定限制或制約等條件,業權人可對其物業自由買賣,毋須就其業權移轉事先通知文化局。


對於不動產的物業登記上載有被評定的不動產(文物)/緩衝區的附註,不會影響業權人對其物業之權利。《文化遺產保護法》只規範有關被評定或待評定不動產業權移轉時(如出售或作代物清償),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優先權,可優先取得該等不動產。文化局現正與銀行、公證員及律師業界等就有關情況進行溝通。


現時緩衝區內的不動產業權人就其業權移轉毋須事先通知文化局。倘有需要時,可向文化局請求書面說明,文化局一般會於7-10個工作天內回覆。倘市民欲進一步瞭解關於《文化遺產保護法》規範優先權的資訊,可瀏覽文化遺產網www.culturalheritage.mo。倘對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於辦公時間內致電文化局:2836 6866,或電郵webmaster@icm.gov.mo查詢。

 

被評定或待評定不動產、緩衝區不動產移轉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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