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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已有47個國家批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2007/09/28

新華網北京5月25日電(記者周婷玉、周瑋) 記者25日從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截至2006年4月底,共有47個國家批准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我國於2004年8月28日決定批准《公約》,成為第六個加入該《公約》的國家。

《公約》是在2003年11月3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第32屆大會上通過的,共9章40條。內容包括:總則、《公約》的有關機關、在國家層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國際層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合作與援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報告、過渡條款和最後條款。

按照規定,《公約》在第30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的三個月後生效。2006年1月20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收到第30份批准書,《公約》於今年4月20日生效。

《公約》生效之際,1998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宣佈計劃自動終止,並將根據《公約》的規定設立兩個新的名錄:“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和“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已公佈的三批“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將自動轉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