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 第72條,擬訂和更新清單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礎;同時,按照該法律第77條,擬訂清單屬文化局職權。為保護澳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識別確認保護的對象,文化局於2017年進行首次擬訂清單的程序,將15個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及後,透過持續普查和研究,於2020年6月更新清單,新增55個項目列入上述清單。
現時,列入澳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項目共有70個,該等項目所屬之非遺範圍分類,以及列入年份表列如下:
未來,文化局將持續進行擬訂和更新清單的相關工作。倘其他公共部門、社群、群體或個人有意申請擬訂清單,可根據上述法律第75條和76條的規定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在文化局普查研究和接收申報發起的項目當中,資料齊備且符合法律第74條和第76條之規定,並經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意見之項目,將具備條件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