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築修復準則

 “澳門歷史城區”中的歷史建築在設計理念、工藝、結構形式和材料運用上均具特色,其修復需以嚴謹的態度為之,確保能盡量保留其材料、技藝、設計的真實性,重現或保持原有之建築特質及空間特色,滿足使用的安全性及可持續發展,並防止建築物狀況的惡化。為達致上述目的,根據國際文物保護的一般原則,即真實性及完整性原則最少干預原則可識別性及可讀性原則可逆性原則環境協調原則,制定以下修復準則:


確保真實性及完整性

  • 修復應確保位置、形式、材質、工藝、 功能,以及氛圍的真實,避免臆測性修復或製造“假古董”;
  • 修復應考慮其整體周邊環境的區位邏輯,延續歷史建築文脈背景的完整性。

     

減少干預

  • 修復應是停止、延緩建築破損趨勢,或恢復、保持其強度的措施;
  • 修復過程需依賴考證,避免僅透過歷史及文物史料作為辯證建築原貌的依據,須考究其他旁證;只有在十分確切可靠的資料發現時,才可以重建缺失的部份;而當無考證資料時,為確保功能使用的結構安全,可在不影響建築舊貌完整真實表現的基礎上,配合整體風貌而補足原建築缺失的構件;
  • 對於與建築原貌不符的形式或結構技術方式, 應視其本身的價值性與時代意義,予以完整記錄,留下未來可資考證的證據。

確保可識別性及可讀性

  • 要使建築物本身的時間痕跡,以及有意義的添加、缺失和改變都清晰地顯示出來;
  • 不能以假亂真,影響對建築物真實歷史的解讀。

     

確保可逆性

  • 因利用、加固,或修復而添加之物,都應可在不影響歷史建築的情況下被撤銷;
  • 在歷史建築修復或新增設施的過程中,應以不傷害建築的原真價值為前提。

與環境協調

  • 修復歷史建築時亦要保護其所處的環境,勿使其脫離或孤立於原來的環境,因為建築物與環境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一旦失去原生環境,建築物的真實性必然會受到傷害。 

     

促使實現建築的活化再利用

  • 在確保建築原真性及完整性的前提下,修復應滿足實際使用的需要,促使建築被活化再利用,賦予其當代意義與生命力。
     
 問題7:您是否認同諮詢文本提出的建築修復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