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景觀管理監督

201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6屆大會,通過了《關於歷史城市景觀的建議書》,正式提出“歷史城市景觀”(Historic Urban Landscape)的概念,體現了對城市歷史景觀的重視。根據《歐洲景觀公約》第一條的內容,“景觀”包含並體現了歷史城區內人工與自然環境相互作用的結果。在城市不斷發展的過程中,一方面作為人文景觀的城市與其賴以生存的自然地理環境緊密結合在一起,形成了城市景觀的地域特徵,這種特徵所形成的城市總體格局久而久之作為景觀特色而成為人們的共同記憶與認知;另一方面,在城市演化的不同歷史時期,所產生的人文景觀及歷史印記反映了特定時期的政治、經濟及文化特徵,同時亦是歷史時程叠加的結果,值得珍惜和保護。

問題1:您是否認同保護“澳門歷史城區”風貌的特徵及完整性?



故在《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中,應提出措施以對具價值的景觀進行保護,並尊重城市不同歷史文化脈絡的價值、傳統及其環境在視覺方面的呈現。 根據“澳門歷史城區”的景觀價值特徵,有關措施應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A. 景觀視廊控制;
B. 街道及開敞空間(如:廣場、前地等)的風貌保護。 



A. 景觀視廊控制
“景觀”包含並體現了歷史城區內人工與自然環境相互作用的結果。人工環境(如房屋、廟宇、教堂、花園、碼頭、街巷、城牆、炮台等)與自然環境(如海岸、山體等自然地形地貌、氣候、綠植狀況)的相互結合與影響,是體現“澳門歷史城區”突出普世價值的重要方面,而“澳門歷史城區”的空間佈局以及文化要素都充分體現出其與人工及自然環境兩方面的聯繫。為有效識別城區內具文化價值的“景觀”對象及視覺控制範圍,以下依據“澳門歷史城區”的突出普世價值,提出應重點保護的景觀視廊:

  • 體現人工與自然環境歷史空間格局的景觀視廊;
  • 體現歷史或特色城市肌理的景觀視廊;
  • 各制高點之間的景觀視廊;
  • 特色建築景觀視廊。


為有效保護上述視廊,應考慮以下規劃控制原則:

  • 適當控制視廊範圍內的建築高度,確保視廊的通視性;
  • 優化視廊的文化、景觀感受,提高視廊的品質;
  • 深化視廊的歷史文化內涵,強化視廊與城區歷史面貌的聯繫。


對於超出“澳門歷史城區”緩衝區範圍外之景觀視廊的規劃控制,須結合相關的權限部門共同制定,並在日後的城市規劃中體現。 

問題2:你是否認同諮詢文本提出的景觀視廊控制原則?


B. 街道及開敞空間(如:廣場、前地等)的風貌保護
街道及開敞空間的風貌是城區特色的視覺體現,能讓人們最直觀地感受城區的空間特色與歷史氛圍。街道的走向、街道及開敞空間的尺度、鋪地、設施、兩旁的建築,共同展現了“澳門歷史城區”四百多年來因中、西文化交融,以及結合地形地貌而形成的景觀特色。故此,為延續城區的特色面貌,保持城區風貌的整體協調,讓人們能有效感知城區的價值,有必要對城區的街道及開敞空間之風貌加以保護及控制。

為有效保護“澳門歷史城區”的街道及開敞空間之風貌,根據其構成,應對下述內容加以控制:

  • 街道及開敞空間的形態、尺度、鋪地,樹木以及設施(如路燈、指示牌、座椅、垃圾桶等);
  • 街道及開敞空間兩旁建築物;
  • 廣告招牌。


保護“澳門歷史城區”街道及開敞空間的風貌,應考慮遵從以下控制原則:

  • 與城區內的街道及開敞空間相鄰的建築界面的高度、體量及式樣應考慮與城區整體環境的協調;
  • 維持具特色或歷史文化價值的街道及開敞空間的形態、尺度和比例,避免因隨意拓寬或收窄而改變城區的空間尺度感,破壞城區的面貌;
  • 保護和延續具特色或歷史文化價值的鋪地和樹木;
  • 設施的設置和設計,應考慮與城區整體環境的協調;
  • 限制招牌廣告之尺寸、形式、安裝位置及數量,以尊重其所在建築的設計,避免破壞或遮擋建築的特色元素,如裝飾線腳、浮雕、壁柱和窗楣等,以構建整體和諧協調的街道景觀;
  • 根據特定區域的整體風貌特徵,可有針對性地擬定相應區域的招牌安裝指引,以維護及協調該區域的整體風貌。
問題3:您是否認同嚴格控制廣告招牌之安裝,以保護“澳門歷史城區”的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