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之主要內容

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澳門歷史城區”受保護及管理計劃規範,該計劃須符合《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指引,並應載明特定措施,以確保“澳門歷史城區”所處空間在城市生活、文化、環境方面可持續地發揮作用。由於建築及城市空間作為歷史城區重要的文化載體,其價值與特色的保持和弘揚,關係到歷史城區普世價值與歷史文化的延續,故此,《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五十二條提出保護及管理計劃的內容須特別考量以下四項內容:

一、景觀管理監督,尤其是街道風貌、景觀視廊等方面的規定;

二、建築限制條件,尤其是建築的高度、體量、樣式等方面的規定;


三、城市肌理的維護措施及改造限制;


四、建築修復準則。